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徐州开放大学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开放大学
2017年6月19日
徐州开放大学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其它通用设备、车辆、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植物。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三条 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内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预算草案与申购预算编制及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维护、定期盘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学校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
(二)监督使用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工作,确保资产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清查,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项。
(四)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询价,并将询价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内审部门。
第六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工作,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进行账账、账物核对工作,根据审批调整固定资产账目,进行账务处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折旧政策。
第七条 内审部门的职责:对资产购置、处置等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
第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九条 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盘盈、盘亏、无偿调拨、捐赠及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对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写报废、毁损申请单,经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鉴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资产管理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按财政局有关规定组织处理,残值上交学校财政专户。同时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做相应账目处理。
第十一条 处置上报资料
1.固定资产的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加盖单位的公章);
2.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清册;
3.固定资产目前使用情况说明;
4.固定资产调拨、捐赠审批表;
5.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
6.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7.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要提交相关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8.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一)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耗能高,而且不能改造利用的。
(二)不能动迁的资产,因房屋改造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
(三)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
(四)不能满足教育教学工作,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
(五)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设备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出借、出租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按规定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出租、出借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及时上交学校财务入账,保持完整的会计记录。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经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配单”原使用部门、现使用部门人员根据审批后的调拨单办理相关业务的转移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风险的工作,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完整性。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应当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鉴定工作,将审核的结果按授权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应组织技术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内审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应每半年、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实地清查盘点。
第二十一条 盘点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配合,具体使用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盘点人为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会点人由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指派,监点人由内审部门指派负责监督检查盘点工作。
第二十三条 使用部门核对实物与固定资产台帐并负责填制清查盘点表,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账、卡、物负责汇总编制清查盘点表并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资产处置的原因。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封存及启用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封存(或启用)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会签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由固定资产会计办理转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封存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保管不当、或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等情形,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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